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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除自行申报制度下纳税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预扣税义务

根据皇家法令第 25 号颁布的《税法》第 25 条的规定。 根据2023年5月16日NS/RKM/0523/004号法令和关于所得税的2024年第19号皇家法令第578号法令第44条,为促进自行申报制度下纳税人的预扣税机制,改善柬埔寨王国的商业环境,经济财政部特此提出以下建议:

1- 在同一自行申报制度下,纳税人之间的所有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付款免征预扣税。

2- 作为自行申报制度下的纳税人,获得收入的企业必须将其记录为应税收入,并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和法规申报所得税。

3- 免除上文第 1 点所述的预扣税款义务,除非根据现行发票使用规则,该金额已记录在由其他自行申报纳税人适当开具的发票中。